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朱桂英与冯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英,冯宏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99号原告:朱桂英。委托代理人:许春理。被告:冯宏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桂英诉被告冯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桂英负担。审判员  王超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露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