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法民初字第08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维兴与周福荣、林昌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兴,周某,周福荣,林昌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8482号原告李维兴,女,汉族,1949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壁山县。委托代理人牟兵,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汉族,2002年4月10日出生,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徐某(周某之母),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福荣,男,汉族,1945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林昌明,女,汉族,1951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兴与被告周福荣、林昌明、周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兴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维兴负担。审 判 长  龚陵川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龙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