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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海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滕瑞桥与周忠文、孔庆明、梁天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瑞桥,周忠文,孔庆明,梁天凯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商初字第135号原告:滕瑞桥,男,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代理人:李庆泉,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朴世龙,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忠文,男,蒙古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孔庆明,男,满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梁天凯,男,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滕瑞桥诉被告周忠文、孔庆明、梁天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瑞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的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瑞桥撤回对被告周忠文、孔庆明、梁天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巨 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新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