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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韩成军与王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成军,王桂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5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成军,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李书敏,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卿,延边求是调查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梅,女,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成军因与被上诉人王桂梅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朝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成军于2015年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成军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成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0元,减半收取5140元,由上诉人韩成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贞子审 判 员  宋 丹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朴珍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