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圣凤诉陈六正、安徽金利达液压有限公司、陈达锋、安徽赛发迪工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圣凤,陈六正,安徽金达利液压有限公司,陈达锋,安徽赛发迪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43-1号原告:陈圣凤。被告:陈六正。被告:安徽金达利液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六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达锋。被告:安徽赛发迪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六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圣凤诉被告陈六正、安徽金达利液压有限公司、陈达锋、安徽赛发迪工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圣凤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赛发迪工具有限公司价值21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案外人宣城市银河洁具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宁国用(2008)第3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并承诺诉讼期间不对外处分其提供的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陈圣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徽赛发迪工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司含江审判员  陈前香审判员  杨东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殷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