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洪某甲、王某、邱某、洪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甲,王某,邱某,洪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982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甲,农民,家住晋江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绰号“宏利”),农民,家住宿松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某,农民,家住邻水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洪某乙,农民,家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甲、王某、邱某、洪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甲、王某、邱某、洪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洪某甲、王某及洪重源(另案处理)在晋江市龙湖镇后坑村靠近英林镇的高速天桥下附近山面上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为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洪某乙(系被告人洪某甲的女婿)受雇在赌场内抽水,被告人邱某受雇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11月5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邱某及参赌人员江丽、刘清水等26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现场缴获赌具牌九二副,赌资人民币70810元。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在福建省泉州市火车站派出所被抓获;同月27日,被告人洪某乙被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被抓获;同年12月1日,被告人洪某甲主动到晋江市龙湖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甲、王某、洪某乙、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翁钊、洪明稳、徐钊、彭东流、彭冬梅、洪清泉、漆华昭、蔡荣华、洪芹菜、洪于阳、饶庆东、雷娟明、洪九兰、李六生、黄秀丽、李明军、洪清潭、刘清水、蔡美女、吴秀楼、彭春先、洪灵解、洪奕坤、杨丽花、许金针、江丽、范字湘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财物入库清单、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投案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王某、洪某乙、邱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非法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甲、王某是赌场的档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洪某乙受雇于赌场负责抽水,被告人邱某受雇于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洪某乙、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甲有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三、被告人洪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四、被告人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五、扣押的赌资人民币70810元和赌具牌九二副(均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禤汉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东辉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