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励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励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张某某,男,42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元,减半收取1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