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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励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励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张某某,男,42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元,减半收取1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