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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丽华与武汉市汽车工业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华,武汉市汽车工业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华。被执行人:武汉市汽车工业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法定代表人赵先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硚劳人仲裁字(2014)第25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汽车工业配件有限责任公司3日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汽车工业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13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取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