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王为与王为、陈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王为,陈伟,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5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负责人:程嘉华。委托代理人:吴晓玲、张婷。被告:王为。被告:陈伟。被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诉被告王为、陈伟、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荔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