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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李华丽与唐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华丽,唐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168-1号申请人李华丽,被申请人唐鑫,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华丽诉被申请人唐鑫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解除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唐鑫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客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宫大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