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潘军与徐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军,徐金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潘军,个体。委托代理人徐积双,广丰县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金旺,打工。原告潘军诉被告徐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积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金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军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4日,被告徐金旺以经济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两个月,到期未还,被告自愿承担50%逾期违约金,并承担本案一切费用。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借故推脱,一直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36000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被告徐金旺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4日,被告徐金旺向原告潘军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借期两个月,逾期未还,被告自愿承担出借人催款的一切费用(含法院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被告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借故推脱,一直拖欠至今。2015年1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8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及被告自愿承担的律师代理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约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金旺归还原告潘军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36000元,合计2360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3日止,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二、被告支付给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被告徐金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