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与谭和平,冉孟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谭和平,冉孟香,谭鹏,唐艳娟,冉茂凡,李秀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09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玉带南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411-2。负责人孙卫民,该行行长。被告谭和平,男,生于1959年5月1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冉孟香,女,生于1961年6月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谭鹏,男,1985年3月2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唐艳娟,女,生于1992年2月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冉茂凡,男,生于1964年10月2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秀英,女,生于1971年5月2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谭和平、冉孟香、谭鹏、唐艳娟、冉茂凡、李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隆健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00元,减半收取246.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隆健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