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安军民与武海东、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军民,武海东,武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安军民,职工。被告武海东,农民。被告武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军民与被告武海东、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军民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军民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军民负担。审判员  董新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