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宁某肉禽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某肉禽食品有限公司,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某肉禽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某,女,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鞍山市台安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黑民初字第0033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荣新审 判 员 胡铁力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