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毛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字(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沈某某、黄某甲、被害人黄某乙至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大道灯塔村路段,将车逆向停靠在灯塔村入口处的非机动车道内,黄某甲、被害人黄某乙便下车准备步行回家。此时,被告人毛某某驾车离开,因操作不当,将正在车辆附近的被害人黄某乙撞伤,致被害人黄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毛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重要脏器严重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黄某乙家属的经济损失合计4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某乙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涉案小型普通客车物证;110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查询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书证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毛某某辨认笔录、证人沈某某辨认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沈某某、黄某丙的证言;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能主动交代其所犯的罪行,当庭认罪,可给予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乙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毛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肖少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婉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