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江山市林业局与浙江启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林业局,浙江启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274号原告江山市林业局,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四区115号。法定代表人徐素祥,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燕斌,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启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城北江城北路1-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王贤生,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林业局与被告浙江启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35406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林业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良刚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人民陪审员 周樟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