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淇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刘全中与冯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中,冯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淇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刘全中,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吴寨村。被执行人:冯银生,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淇县庙口镇石棚村人,住该村52号,淇县庙口乡马鞍头石渣厂业主。在本院执行刘全中与冯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银生已按照(2012)淇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淇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宋坤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道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