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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民终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省德金齿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桂堂、原审被告赵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德金齿轮有限公司,胡桂堂,赵长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终字第1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德金齿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恒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桂堂,男。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长福,男。上诉人河南省德金齿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桂堂、原审被告赵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乔琳审判员  李随成审判员  蒋晓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京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