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23号原告江某某,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大曹庄管理区人,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江某某以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