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赖正均与重庆市江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正均,重庆市江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18号原告赖正均,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蒋云川,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江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金紫街165号第六层,组织机构代码58283392-5。法定代表人杨昌民,重庆市江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明曦,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林芳,女,重庆市江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正均与被告重庆市江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正均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正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正均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诗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