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安徽国贸联创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24-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国贸联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9号天和园3幢,组织机构代码06080629-2,法定代表人:何传友,董事长。被执行人:泗县南虹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刘圩镇潼南村,法定代表人:曹媛媛被执行人:安徽南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媛媛被执行人:高秀丽。被执行人:曹媛媛。被执行人:曹晓芳。被执行人:曹晓天。被执行人:曹海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泗县南虹棉业有限公司��安徽南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高秀丽、曹媛媛、曹晓芳、曹晓天、曹海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南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有9.74%的股权及预期应得收益,我院已于2014年2月18日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一款、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南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9.74%股权预期仪的收益,直至实现本案执行标的2462万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珍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