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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自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自某某,女,汉族,现年32岁。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现年37岁。自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祥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2)祥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从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