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自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自某某,女,汉族,现年32岁。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现年37岁。自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祥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2)祥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从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