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宝利与唐广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利。被告唐广友,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医院护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滨汉民初字第62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广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广友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唐广友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医院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3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唐广友的工资收入中扣留人民币500元,至扣足人民币4100元(含执行费100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