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满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满城县盛达新棉商贸有限公司育才街建材门市部与被告王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城县盛达新棉商贸有限公司育才街建材门市部,王国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满城县盛达新棉商贸有限公司育才街建材门市部。住址:满城县育才街。负责人张红莉,职务经理。被告王国峰,男,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城县盛达新棉商贸有限公司育才街建材门市部与被告王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城县盛达新棉商贸有限公司育才街建材门市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城县盛达新棉商贸有限公司育才街建材门市部撤回对被告王国峰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城县盛达新棉商贸有限公司育才街建材门市部撤回对被告王国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满城县盛达新棉商贸有限公司育才街建材门市部负担。审 判 长  侯泊舟审 判 员  李会君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静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