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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假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英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英

案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假字第0024号罪犯张英,女,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原住天津市红桥区增产大街张家胡同**号。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英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津高刑一执字第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以(2006)一中刑执字第37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09)一中刑执字第42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26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3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4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英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英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全监狱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