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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杜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长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84年8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4年3月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0日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辩护人薛丽,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裴玉林,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4)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薛丽、裴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杜某醉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比亚迪小型轿车,沿长垣县宏力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宏力大道中段,尾随撞住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豫GT95**号牌轿车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驾车逃离,在北环路撞住李某甲驾驶的豫GT95**号牌轿车,继续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在长石公路撞住苏某某驾驶的豫GT95**号牌轿车,杜某又继续向东行驶撞住赵某某驾驶的豫GT93**号牌轿车,后驶入长石公路与张方公路交叉路口北侧的河沟内,造成五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新乡市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89mg/100ml。2014年3月7日,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苏某某、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李某甲经济损失8000元、苏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赵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为了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明知醉酒后在道路上驾车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赔偿四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四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对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杜某在案发后一直待在现场,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其带走时未抗拒,视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属于自动投案情形,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杜某与四名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杜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杜某醉酒后驾驶未悬挂豫GU36**号牌的比亚迪小型轿车,沿长垣县宏力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宏力大道中段,尾随撞住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豫GT95**号牌轿车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驾车逃离,在北环路撞住李某甲驾驶的豫GT95**号牌轿车后,继续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在长石公路撞住苏某某驾驶的豫GT95**号牌轿车,杜某又继续向东行驶撞住赵某某驾驶的豫GT93**号牌轿车,后驶入长石公路与张方公路交叉路口北侧的河沟内,造成五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新乡市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89mg/100ml。2014年3月7日,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苏某某、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李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得到了四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1、被告人杜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杜某,男,1984年8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居民家庭户口。无违法违纪情况。2、抽血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证明对被告人杜某、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苏某某、赵某某抽血情况。3、110接警登记表,证明出租车司机陈宏恩发现事故后用其手机号为1359872****拨打110报警。4、长垣县公安局孟岗派出所、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明,证明2014年3月5日22时20分长垣县公安局孟岗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到达张弓臣案发现场,发现未悬挂牌照的肇事车辆在道路北侧的沟内,肇事司机在肇事车驾驶座位上坐着,现场出租车和人员众多,对肇事司机进行谩骂,公安民警简单询问后将肇事司机带至警车内,后移交给赶到现场的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勘查现场后将肇事司机杜某带至长垣县宏力医院进行抽血,后将杜某带至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询问。5、委托书、协议书、发票、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苏某某、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四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6、长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回执,证明被告人杜某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4年3月6日被长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7、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人杜某、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准驾车型为C1;被害人苏某某、赵某某准驾车型为A2;豫GU36**号牌轿车、豫GT95**号牌轿车、豫GT95**号牌轿车、豫GT95**号牌轿车、豫GT93**号牌轿车的相关信息。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现场勘验情况。9、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杜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苏某某、赵某某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10、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杜某驾驶的比亚迪轿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照明系统左侧雾灯装置性能无法检测,其余灯光装置性能未见异常。11、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送检的被告人杜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10.89mg/100ml;送检的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苏某某、赵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1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3月5日晚上,其与杜某喝酒后,杜某驾驶比亚迪轿车送其回家,行驶至宏力大道上与一出租车发生追尾,其下车给出租车司机说好话时,杜某见出租车司机打电话就让上车,上车后杜某开车就走,后发现有多辆出租车追撵、拦截杜某驾驶的车,杜某驾驶车辆在北环路往东行驶时又和三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具体在什么地方、怎么碰撞的,因为天黑没有看清,后杜某加速往东行驶,在左拐弯时车开到了长石公路北侧的沟里车熄火了,后来孟岗派出所民警到了现场,将其和杜某带至警车。1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3月5日晚上,其开着出租车从苗寨镇送过客人返回城里在长石公路走到王占时,看见豫GT93**出租车在桥上斜着停着,司机让其往东追无牌的比亚迪轿车,其就调头往东追,并看见豫GT95**号出租车正在其前面追,追了有两公里在王石头庄村的丁字路口看见比亚迪轿车在沟里翻着,就用自己的手机号为1359872****报警。1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3月5日21时,其驾驶豫GT95**号牌出租车行驶到宏力大道中州宾馆时,被一辆蓝色无牌的比亚迪轿车追尾,比亚迪轿车副驾驶下来一个人看看就又上车了,比亚迪轿车开着就往北跑了,其往北追比亚迪轿车,走了很远没发现比亚迪轿车,后来听车上电台说,比亚迪轿车又碰了三辆车后翻沟里了,其过去一看就是碰其车的比亚迪轿车。15、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明2014年3月5日21时2分许,其驾驶豫GT95**号牌出租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环路狗市东边红绿灯时,一辆比亚迪轿车突然从其右侧超车,并猛向左打方向,其还没有反应过来时比亚迪轿车的车头已经碰到其驾驶的豫GT95**号牌出租车右前轮处,比亚迪轿车未停车一直往东跑了,其就开车追,追到长石公路就看不见比亚迪轿车了,后听见车里电台称一辆比亚迪轿车碰车后跑了,现在翻到张弓臣路口的沟里了,其就开车到了现场,发现就是碰其车的无牌比亚迪轿车。16、被害人苏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3月5日21时20分许,其驾驶豫GT95**号牌出租车在长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王庄时,一辆无牌比亚迪轿车突然从其右侧超车,并猛向左打方向,其赶紧往左打方向,事发突然其车就翻到道路北侧的河沟里,比亚迪轿车未停车一直往东跑了,后听见车里电台称一辆比亚迪轿车翻到张弓臣路口的沟里,其就拦了一辆出租车到了现场,发现就是碰其车的无牌比亚迪轿车。17、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3月5日21时30分许,其驾驶豫GT93**号牌出租车在长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占村东边,其正准备从一辆大货车左侧超车,突然从其右侧出来一辆蓝色无牌比亚迪轿车超车,猛向左打方向,比亚迪轿车的车头碰到其车右侧的叶子板处,比亚迪轿车未停车往东跑了,其就用车载电台喊拦截比亚迪轿车并让一路过出租车追赶肇事车辆,后电台称一辆比亚迪轿车翻到张弓臣沟里,其到了现场发现就是碰其车的肇事车辆。18、被告人杜某供述,证明2014年3月5日21时许,其和李某乙喝酒后,其驾驶豫GU36**号牌比亚迪轿车送李某乙回家,沿长垣县宏力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铿锵玫瑰足疗店门口时,与一出租车发生追尾,李某乙下车与出租车司机交涉,其看见出租车司机打电话,就让李某乙上车,其随开车往北走,走到北环路一直往东走到长石公路,过了大王庄往东一个交叉路口因为车速过快向左打方向猛,其驾驶的车翻到沟里,在这期间有出租车拦截其驾驶的车,其又碰住了三辆出租车,第二辆在哪碰住出租车记不清了,因为害怕没有停车,走到大王庄附近有出租车超车向右打方向想逼停其驾驶的车,其又撞住出租车,因为害怕又未停车继续往东行驶,行驶一段又有出租车超其驾驶的车,往右打方向想逼停其驾驶的车,其又撞住出租车,其又未停车继续往东走,走到一个交叉路口时因为车速快,往左打方向猛,其将车开到路边的沟里,后过来几辆出租车下来就谩骂,其与李某乙一直在车上待着,后孟岗派出所民警到达了现场将其带至警车。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明知醉酒后在道路上驾车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赔偿四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四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赔偿四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四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辩护人关于杜某在案发后一直待在现场,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其带走时未抗拒,视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属于自动投案情形,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左民廷审判员  陈普民审判员  胡新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