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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盛昊天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被告邱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盛昊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邱少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189号华昌大厦8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新,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先国。被告:武汉盛昊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十大家村156号。法定代表人:金正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栋25层、26层。负责人:胡书钦。被告:邱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盛昊天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被告邱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