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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特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孙贺(曾用名杨赫)要求宣告杨海莲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扶民特字第26号申请人孙贺(曾用名杨赫),男,2008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陶赖昭镇永利村7社。身份证号码2201222008********。法定监护人孙德玲,男,1958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陶赖昭镇永利村7社。申请人孙贺(曾用名杨赫)要求宣告杨海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杨海莲,女,1986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于家店村炮手屯,身份证号码220122198605182566,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杨海莲于2010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的父亲孙胜伟于2009年7月份因交通事故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4日发出寻找杨海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海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杨海莲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海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秀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