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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长沙佳远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佳远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60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佳远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佳。被执行人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文。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58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湘潭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