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徐来国与焦顶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来国,焦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687号申请执行人徐来国。被执行人焦顶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来国与被执行人焦顶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忠执行员 刘春雷执行员 高立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