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年付贵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年付贵,周家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110-1号申请执行人:年付贵,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周家德,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蚌埠市供电局燕山服务所员工,住蚌埠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年付贵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禹民一初字第007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周家德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周家德银行存款10050元予以划拨转帐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户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账号:12×××28,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高新开发区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