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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流民初字第2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欧阳禺诉被告张学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2939号原告欧阳禺,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余勇,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六一,男,1942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学云,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委托代理人聂静,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禺诉被告张学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欧阳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458.50元,由原告欧阳禺承担。审判长 谢 微审判员 李东平陪审员 徐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