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一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兴全诉被告侯文君、李晴、沈阳军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全,侯文君,李晴,沈阳军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00216号原告张兴全。诉讼代理人滕龙,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文君。被告李晴。被告沈阳军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全诉被告侯文君、李晴、沈阳军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全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美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