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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马泽东与王利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泽东,王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马泽东,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田坝镇。被执行人王利军,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建民镇。本院在执行马泽东申请执行王利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3)汉滨民初字第021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利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泽东赔偿款61482.66元、案件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300元及执行费82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利军于2015年农历2月底前、6月底前、8月底前及2016年的农历2月底前、6月底前、8月底前,分六次各给付申请人马泽东执行款10672元(含执行费)。该和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滨民初字第02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调解书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禅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胡自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