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绍商终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余国华与中城建业投资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华盛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城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余国华,秦皇岛市华盛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龙湾工贸有限公司,赵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商终字第1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刑晓玲。委托代理人:林松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国华。委托代理人:蒋子华、杨虎。原审被告:秦皇岛市华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元。原审被告:青岛龙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刚强。原审被告:赵元。上诉人中城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余国华,原审被告秦皇岛市华盛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龙湾工贸有限公司、赵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商初字第2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城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城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城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上诉人中城建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键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