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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执字第0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常淑琴与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淑琴,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02725号申请执行人常淑琴,女,194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65-1-6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872954-1。法定代表人王俊玲,系董事长。常淑琴申请沈阳富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14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常淑琴、曹尚槐、常淑琴于2014-9-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149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宜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