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与中南大学、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中南大学,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8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北路140号。法定代表人杨彪,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中南大学,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左家垅。法定代表人张尧学,该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号。负责人陶立坚,该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花园窑塘新村98号707室。法定代表人陈本悦,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南大学、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重字第018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第三人申请加入本案诉讼,也不因此改变本案的管辖权,湖南省高院因此应当继续受理本案;2、增设第三人的行为显然恶意规避管辖,不应发生管辖权转移;3、上诉人在本案原审阶段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本案管辖权异议系针对级别管辖提出,不受异议期间的限制。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受理上诉人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南大学、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讼案,并于2008年10月13日,将案件交由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受理此案,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3)湘高法民再终字第166号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因此,对上诉人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本院不予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重字第01831-1号民事裁定;二、对上诉人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予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武审判员向丹审判员肖志红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李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