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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殷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殷友。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52682.6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执行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