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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路支行与郭旭、李晓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路支行,郭旭,李晓菊,李元文,潍坊旭福升直饮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路支行。被执行人郭旭。被执行人李晓菊。被执行人李元文。被执行人潍坊旭福升直饮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路支行诉被执行人郭旭、李晓菊、李元文、潍坊旭福升直饮水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3)奎商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3)奎商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