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终字第04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江苏迎阳无纺机械有限公司与蒋前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迎阳无纺机械有限公司,蒋前林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4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迎阳无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工业园(凤泾村)。法定代表人范伟,该公司采购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杰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前林。上诉人江苏迎阳无纺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前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迎阳无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迎阳无纺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迎阳无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迎阳无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