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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密英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28号罪犯杨密英,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密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密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密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刑期过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密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 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