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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王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王文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住所地:双流县东升镇棠湖东路一段。负责人侯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科,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阳跃,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静,女,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诉被告王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撤回对被告王文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