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简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付某某范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某某,付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西执字第18号申请人简某某,女,汉族,1947年11月6日出生,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范某某,女,汉族,1981年3月9日出生,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西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简某某秀申请执行付某某、范某某一案中,现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4)攀西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飞执行员 余兴红执行员 尹 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