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牛福新与宫本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福新,宫本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52号申请执行人牛福新。被执行人宫本和。申请执行人牛福新与被执行人宫本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宫本和尚欠牛福新借款283400元,申请执行人牛福新自愿放弃20000元债权,被执行人宫本和定于2014年8月1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牛福新借款70000元,余款193400元于2014年12月1日前付清。其中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70000元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65000元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承担利息;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84万元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承担利息。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6550元,本院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牛福新与被执行人宫本和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牛福新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英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