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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祺与陈晓香、吴松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祺,陈晓香,吴松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283号原告:李祺。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香。被告:吴松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祺诉被告陈晓香、吴松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告张宏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鄂丽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