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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崔培新与金隅(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培新,金隅(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崔培新。委托代理人徐亚儒,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隅(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丽区新立街道新乡路2号-107。法定代表人黄安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然,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培新与被告金隅(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培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培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崔培新承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丽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