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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非诉行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仇恒兵、吕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仇恒兵,吕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非诉行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锡俊,主任。被执行人仇恒兵。被执行人吕琴。关于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仇恒兵、吕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皋非诉行审字第015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社会抚养费69552元、案件受理费945元,执行费957(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田亮、周志刚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交款义务,下余部分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刘 斌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