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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商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江苏三源电气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创杰塑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三源电气有限公司,扬州市创杰塑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商初字第00031号原告江苏三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开发区青年南路26号4室。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军,该公司员工。被告扬州市创杰塑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泾河镇曹坝工业集中区迎浪大道。法定代表人戴巍。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创杰塑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三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三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江苏三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