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261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被执行人陈某乙。关于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泰少民初字第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15000元,对余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少民初字第01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新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