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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曹佃芹与杨立国、于松胜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佃芹,杨立国,于松胜,乔斐斐,东营标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曹佃芹。被告:杨立国。被告:于松胜。被告:乔斐斐。被告:东营标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松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佃芹诉被告杨立国、于松胜、乔斐斐、东营标信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佃芹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乔斐斐位于河口区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佃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乔斐斐位于河口区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两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伟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